在一次事故中,周女士死于车祸,但她的家人在投保时拒绝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辩称,车祸原因是周女士“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不在理赔范围内。在仔细查看保险单后,周女士的家人坚持要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后,河北省泾县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费22万元。
显然,周女士和无证驾驶违反了免检规定。为什么保险公司还需要赔付?
泾县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指出,周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由保险代理人签署的,没有证据表明周女士知道免责规定,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应予以赔偿。
近年来,“代签”的投诉在黑猫等平台依然屡见不鲜。重庆银保监局今年3月发布《2021年第1号消费提示》,提示老年消费者拒绝任何签约行为;今年3月,吉林保监局还公布了一起代签客户引发理赔纠纷的案例,告诉消费者明代签合同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有效,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德恒律师事务所王国锋律师指出,一般情况下,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不会生效,但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缴纳了保费,则视为对代投保人签字或盖章行为的追认。“付款会被视为同意,但在确定是否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时,法院会倾向于认为代理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无证驾驶致死保险公司仍需赔付 法院:险企代签时未尽说明义务
今年8月中旬,河北省泾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裁判文书,因“无证驾驶”死亡的周女士最终被保险公司赔付22万元。
保险公司此前曾辩称,周女士无证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系周女士投保的《金夫人寿全程人身保险合同》第2.4.5条规定的免除被告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拒不赔偿具有法律正当性。
庭审中,周女士的家人提供了两份证据:权威机构的笔迹鉴定报告和保险代理人王的证言。两个证据都指向一件事:周女士在——号签的保险合同不是她本人签的,而是保险代理人王签的,这意味着周女士很可能不知道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
庭审中,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合同及付款凭证,认定周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两份《金福人生终身寿险》保险合同有效。当周女士意外死亡时,保险公司有义务根据合同支付赔偿金。但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无法通过录音录像证据向法院证明代理人向被保险人周女士详细解释了合同中的除外免责规定等重要事项。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中的排除、免除规定在本案中未生效。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为周女士的车祸死亡支付22万元。
代签合同是否有效?律师:扣费即生效,险企应更主动承担告知义务
代签一直是保险行业的顽疾。据《财经》财经统计。com,自7月以来,黑猫投诉平台共收到13起关于保险代理人签约的投诉。今年以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全系统已对代签银行开出4张罚单。
裁判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对两个问题的界定:第一是代签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二是告知义务的认定问题
003010规定了这样的问题: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未亲自在保险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但是,申请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认可代表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
深圳保险理赔平台“浩辉飞”理赔服务人员告诉《财经》记者,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视为无效。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亲自签字,代理人应持有被保险人的授权委托书,才有资格完成签字行为;但是,被保险人已经完成给付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保险已经成功投保,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王国锋还指出,被保险人的付款将被视为代表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的认可。
但在投保人未亲自签字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对合同中的免责规定等重要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履行了告知义务?
王国锋指出,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将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并让保险公司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如果在签约的情况下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法院会更倾向于认定代理人未尽到告知义务。”
同时,“浩辉赔偿”平台的理赔服务人员也对《财经》表示,保险公司在签约的情况下,应主动做好记录,积极履行告知义务。“签约后,保险公司会回电并记录。如果保险公司有记录回访的证据,法院会接受已经告知。如果没有,很可能还没有通知。”
此外,“浩辉赔偿”平台也希望提醒采用签约方式的投保人注意电话回访的通知内容,避免被拒赔的风险。“在授权签约的情况下,消费者在接到保险公司的签约回访电话时,一定要在接听电话前听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