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2日讯近日,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发布公告,决定对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纠正措施.
经查,公司在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季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公司改正。
资料显示,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黄柏乔,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第一大股东为暖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4.94117%。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奖励、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组织等私募基金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督导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
郑锦吉剑[2021]013号
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期间,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季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行政监察措施,责令改正。你公司应恪尽职守,严格执行信息披露要求。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天津证监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