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金融讯 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提升金融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文)等文件精神,优化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并做好评价工作,积极探索拓展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绩效。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馈。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
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拓展绿色金融业务,不断加强对高质量发展和绿色低碳发展的金融支持,统筹开展绿色金融评价,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本方案所指绿色金融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下同)开展的各项符合绿色金融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绿色贷款、绿色证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绿色理财等。
(二)绿色金融评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
(三)绿色金融评价面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坚持绿色导向、商业可持续、激励约束兼容,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稳步推进,依法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自主经营。
(四)中国人民银行负责24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工作。24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的绿色金融评价工作。
(五)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绿色金融标准和统计制度体系的完善情况对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进行动态调整。当前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境内绿色贷款和境内绿色债券。后续对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的调整将另行通知。
(六)绿色金融评价工作自2021年7月起实施(即对2021年第三季度的绿色金融评价开始适用该方案)。评价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评价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半年及全年评价结果及评价情况说明。评价情况说明包含以下内容:1.概述:辖区内应纳入评价的被考核机构总数,本期实际考核的机构总数,未参加考核机构的简要情况说明。2.评分情况及主要特点。3.考核中遇到的问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评价指标及方法
(七)绿色金融评价指标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类。其中,定量指标权重80%,定性指标权重20%。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绿色金融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评价指标及其权重。
(八)绿色金融评价定量指标包括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总额占比等4项(定量指标体系、说明和评分方法见附1)。
(九)绿色金融评价定量指标中的境内绿色贷款余额采用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境内绿色债券持有量采用登记托管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提供的登记数据,纳入境内绿色债券持有量统计的产品包含绿色金融债、绿色企业债、绿色公司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资产证券化、经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认证为绿色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产品。
(十)绿色金融评价定性得分由中国人民银行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管理、风险控制等情况并根据定性指标体系确定(定性指标体系、说明和评分方法见附2)。
三、评估结果和运用
(十一)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等中国人民银行政策和审慎管理工具。鼓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管机构、各类市场参与者积极探索和依法依规拓展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的应用场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披露绿色金融评价结果。
(十二)未如实报送评估数据及有关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附则
(十三)本方案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