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销售新规的名称已从原来征求意见时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更名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半年后,银保监会于日前发布《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从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对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提出新要求。
中国银行研究院郑忱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暂行办法》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助于规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暂行办法》完善了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此外,《暂行办法》借鉴了国内外成熟的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推动监管规则国际接轨、国内统一。
代销机构范围未扩宽
自2019年6月份首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建信理财开业以来,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步伐持续提速,目前已有数十家银行陆续宣布将筹建设立理财子公司,其中有20家理财子公司已获批开业。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理财公司存续理财产品余额7.61万亿元,同比增长超过5倍,占比30.4%。与此同时,银行净值化转型稳步推进。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规模18.28万亿元,占比超过73%。
随着银行系理财子公司筹建、开业数量日益增多,此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的也显得尤为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行为提出多项规定,《暂行办法》在销售机构范围的规定上与《征求意见稿》一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机构范围现阶段仍没有拓宽,互联网平台依旧没有“入围”。业内人士指出,没有进一步扩大代销机构范围,销售机构范围在初期限制在存款性金融机构和银行理财子公司,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这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辨别,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现阶段相对谨慎有助于理财市场的稳健运营。
为让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信息登记和披露等准备工作预留时间,《暂行办法》于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的同时,还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
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禁止性规定。在原来18条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完善补充第3条,新增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银行业资深人士苏筱芮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反过来就是不单独且不突出使用。这要求理财机构强调自身优势的同时,还要安排好营销内容,既符合监管规范又能够吸引客户是接下来理财机构面临的一个问题。
郑忱阳认为,这一要求是为了保证理财产品的净值化转型,同时也暗含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要素,即有依据、有计算方法、不承诺收益。
首次纳入合资理财公司
此次理财产品销售新规的另一看点,是明确“理财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从而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
截至目前,已有4家中外合资理财公司获批筹建。
在获批筹建的4家中外合资理财公司中,有2家合资理财公司已经开业,分别为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和中行旗下的中银理财出资设立的汇华理财和贝莱德与建行旗下建信理财出资设立的贝莱德建信。
截至目前,首家开业的合资理财公司——汇华理财已发行40款理财产品。
“《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适用机构范围,将合资理财公司揽入其中,适应了当前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趋势。”郑忱阳表示,国有六大行中,工行、中行、建行、交行均已组建中外合资理财公司,这是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要体现。国内理财子公司可以借鉴外资机构在公司治理、产品服务、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外资机构能够借力国内理财子公司的渠道、客户、资金优势,拓展在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