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燕北
日前有消息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17日向金鑫基金发出限制令。根据相关规定,金鑫基金和金鑫基金法定代表人尹克升不得实施9类高消费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根据金鑫基金的最新回应,“公司最近没有收到任何相关的限制消费的通知。”该公司还在官网刊登了相关说明,称目前国内信息披露网站上不存在与金鑫基金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的限制消费指令。公司将与法院保持沟通,密切关注事件进展。
金鑫基金:
没有收到相关的消费限制令。
2月21日,有媒体报道称,2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消费限制令显示,2021年7月14日,该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鑫基金合同纠纷一案,因金鑫基金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该院对金鑫基金采取消费限制措施,限制金鑫基金和金鑫基金法定代表人尹克升实施以下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和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二等舱及以上舱位,火车、轮船软卧;
2.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
3.购买房产或新建、扩建、装修高档住宅;
4.租用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业务必需的车辆;
6.旅行和度假;
7.孩子上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所有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及以上座位以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根据法院下达的限制令,被限制的高消费方因业务需要从事前述禁止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金鑫基金相关负责人表示,“最近公司没有收到深中院的任何限制令或相关文件。”
与此同时,金鑫基金今天也在官网发布了相关说明。说明显示,“近日,金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意到部分媒体报道了法院对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令的情况。目前在中国执行信息披露网上没有查到与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的限制令。我们将与法院保持沟通,密切关注事件进展。”
截至发稿时,记者进一步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在关于限制消费者的信息中,确实已经找不到金鑫基金及其法定代表人尹克升的名字。
公开资料显示,金鑫基金成立于2015年7月,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国内第一家管理团队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募基金公司,金鑫基金管理团队持有总股份的3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金鑫基金2021年规模翻倍。截至2021年12月31日,金鑫基金公募基金资产达到77.95亿元。基金规模的增长主要得益于金鑫基金在科技、消费等领域的早期布局,核心投资能力持续增强。
先前的限制令已被撤销。
事实上,早在一开始
根据消费限制令,该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了申请人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鑫基金合同纠纷一案。因金鑫基金未能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对金鑫基金采取消费限制措施,限制金鑫基金、金鑫基金法定代表人尹克升进行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不过,9月29日,金鑫基金在官网发布相关说明,表示已撤销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尹克升的“限高”令。
金鑫基金当时公告称,“金鑫基金于2017年依法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资管计划成立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行之前,是通道产品。后因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八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代表投资人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故金鑫基金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被申请人参加了针对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仲裁程序。”
同时,金鑫基金表示,“根据相关仲裁裁决和法院执行裁定,实际被执行对象为金鑫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
理计划、被执行财产是该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财产。目前,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已经到期,已经进入产品清算流程。”此外,针对“限高”令,金信基金在公告中表示:近期,我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知悉,在执行相关该资产管理计划与相关交易对手的仲裁裁决过程中,法院对我司和法定代表人作出了限制消费令。
金信基金还表示,“在知悉该信息后,我司及时向法院作出解释,就相关仲裁执行对象是我司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该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财产与我司自有财产之间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有效隔离的情况,向法院进行了详细说明。目前,法院已作出了撤销相关限制消费令的决定,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撤销了相关限制消费令信息。”
通道产品债券违约事件最新进展
据了解,此前金信基金及法定代表人被执行限制消费令的源头还是因为之前的资管计划债券违约事件。
根据此前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4月,金信基金旗下的金信华夏1号资管计划(以下简称金信1号)买入了新华联控股(000036)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000620)公司)发行的“17新华联控MTN001”债券,该债券发行规模为10亿元,金信1号持有6.01亿元,占比高达60.1%。
由于未能如期兑付,金信基金将新华联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新华联公司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关利息,而在一审被驳回之后,金信基金又再次提起了诉讼。
在二审判决中,法院支持了金信基金的部分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的民事判决,并确认金信基金与新华联公司就2017第一期中期票据达成的债券合同已于2020年8月19日解除。新华联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5.37亿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对于此案的最新进展,金信基金最新回应指出,“目前法院对该资管计划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债券纠纷作出了二审判决,要求发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及时给付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我司将采用各项法律措施,督促债券发行人及时依照法院判决执行相关给付义务。”
金信基金还表示,依照法律法规,该资管计划与公司旗下公募基金、其他资管产品之间独立运作、财产隔离,该产品的投资行为及诉讼情况不会对其他产品的投资运作产生影响。
对此金信基金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公司旗下产品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告一段落,目前法院也对该纠纷进行了终审。后续我司将继续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丰富和优质的资产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