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再次扩大。近日,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1年江苏省QDLP外商投资试点资格申请审查的公告。截至发稿时,江苏汇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元和中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正式获批。
QDLP对外投资试点是指经认定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符合条件的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基金,使用试点基金自有资金开展对外投资业务。与只能投资海外二级市场的QDII不同,QDLP的投资标的更多,包括海外未上市股权和债权、海外证券市场等获批的投资业务。
据中伦律师事务所jank介绍,从QDLP试点的投资范围来看,其市场定位主要是作为QDII的补充。但相比QDII,QDLP似乎更有吸引力。首先,在QDII制度下,境外资产管理机构需要与获得QDII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通过获得QDII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为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QDLP制度下,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可在试点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可直接为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其次,QDII的投资范围仅限于海外二级市场,受到严格限制,而QDLP的投资范围更宽松,境内外资产管理机构可以通过QDLP采取更灵活的海外投资策略。
根据此前公告,上述两家拟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主要发起人分别为江苏汇鸿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苏州元和控股有限公司2首批试点基金为汇盛全球多策略灵活配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筹)和苏州元和中山海外创新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筹)。
随着我国资本账户开放的不断推进,QDLP试点工作逐渐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逐步从单一城市向国内一二线城市拓展;二是扩大了QDLP试点规模;第三,国内机构的参与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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