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由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有关情况,其中任务之一是加快健全地方税体系。
健全地方税体系,既是理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缓解地方财政收支矛盾、提高“三保”能力和治理效能的现实需要,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侧重点,是在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基础上,提高中央财政集中度,将税基大、税源充裕的主要税种划分给中央,同时税收立法权限和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随着分税制的运行实践,地方税体系建设方面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其中之一是地方税种收入规模小、税源零星分散,缺乏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主体税种,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营改增之后,随着营业税这一约占地方税收入30%的主体税种的消失,加之持续减税降费政策导致的减收效应逐步显现,地方财政收入增速不断下降,而“三保”等刚性支出增加,地方财政收支矛盾日益显现。这进一步凸显了加快健全地方税体系的必要性。
为了缓解地方特别是基层的财政收支矛盾,2019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在现阶段地方没有主体税种的情形下,该方案有助于保障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稳定地方税收预期,但从中长期来看仍属权宜之计,治本之策唯有靠加快健全地方税体系。
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需要加快实施有利于“六稳”“六保”工作的政策措施,相关政策均需要地方政府去落地实施。因此,激发地方的积极性至关重要。否则,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在财政入不敷出的背景下,地方积极性的有效调动将受到制约,不仅一系列政策措施难以落到实处,而且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也将直接受到影响。有鉴于此,“十四五”时期,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和税收制度改革,加快健全地方税体系,并争取尽快实现重大突破。
首先,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省级税收管理权限,授权省级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需要,依法确定地方税具体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事项。这样,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承担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开辟税源,筹集适量的财政收入,用于履行自身职责,实现责与权的平衡和统一。
其次,要着力打造地方税主体税种,加强税基建设。一是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认真总结上海、重庆试点经验,整合目前房地产开发、流转、保有环节各类收费和税收,统筹推进房地产税制度改革。二是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在全面实施从价计征方式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三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方案,结合消费税立法统筹推进消费税改革,扩大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以及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征收范围,将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并逐步下划地方,补充地方税收收入来源。
再次,结合健全直接税体系,调整所得税分享比例。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适时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适度扩大专项附加扣除范围与标准,优化税率结构,更有效地体现高收入者多纳税原则。在此基础上,可考虑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调整完善,适当提高地方分享部分,以充实地方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