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2年冬奥会即将拉开帷幕。“奥运会的召开对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了挑战,包括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和预案,对国际惯例、国际奥委会规则和中国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提出解决方案,做好具有奥运特色的合同审查和知识产权保护。”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主任穆在“奥运法律事务回顾与展望”研讨会上表示。
由中国法学会体育法研究所主办,北京闻仲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奥运法律事务回顾与展望”学术研讨会11月20日在北京举行。本次研讨会旨在回顾和分析奥运会历史和北京冬奥会筹办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为北京冬奥会的成功举办提供建议。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王小平在会上表示,在新时代中国体育法治建设过程中,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推进法治化、体治化,实现国家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举措的现代化。最后,在建设体育强国的伟大实践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体育法治之路,重启新时代体育新篇章。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学会体育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法学会体育法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会长柳岩提出,国际奥委会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奥林匹克大家庭更多是基于《奥林匹克宪章》形成的契约关系,而不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大家庭的内部法律文件是奥林匹克事务的重要基石。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晓燕认为,“法院裁判”是指裁判员、裁判员或官员对体育竞赛规则的适用和解释,这些裁判包括判定是否存在犯规或更具技术性的适用。这次和中国代表团一起去东京奥运会,她觉得“球场决定”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临时仲裁机构处理的几起案件中占了很大比例。
她分享了对东京奥运会三个典型“争议性裁判”分析的三点体会:一是争议性裁判发生后、比赛结束前,应立即向评审团或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二,在向CAS(体育仲裁法院)或CAS AHD(奥运会临时仲裁庭)提出上诉之前,应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三是CAS和CAS临时仲裁机构的“不干涉竞赛官员作为技术专家的决定”原则,这是维护赛场决策有效性和稳定性的基本原则。
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冬奥会的准备工作,包括票务政策在内的许多准备工作都需要重新规划和调整。今年9月底,北京冬奥组委与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员会进行了研究讨论,最终确定了北京冬奥会的观众政策,即门票不卖给海外观众,只卖给符合我国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观众。北京冬奥会观众政策一经公布,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法学教授、闻仲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周明刚分析,北京冬奥会观众政策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政策”,以北京冬奥会观众政策为核心内容的北京冬奥会门票销售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按照门票销售规则完成的门票销售交易形成冬奥会门票销售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一种
体育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博士生导师秦煌直言,1984年以来,在国际奥委会的推动下,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慢慢发展成型,体育仲裁在法院的实践越来越重要,对国际体育界影响很大。然而,中国目前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中有一章专门涉及体育仲裁。目前,在体育仲裁领域,国际上已有成熟的经验。建立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必须借鉴这些成熟的经验,学习和吸收,从而构建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
在“奥运法律事务回顾与展望”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人员还从《体育法》(修订稿)、体育场馆赞助运营、运动员权利、知识产权保护、兴奋剂等角度进行了专题分析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