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昨日公布了对安徽新玛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玛特”)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措施的决定。
经查明,新玛特股东冀兵质押8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55%,股东黄敏华质押5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8%,股东陈炜质押6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71%。上述质押期限为2021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9日,质押股份已办理质押登记。包括本次质押的股份,若全部质押股份被行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纽玛特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于2021年7月1日进行补充披露。
纽玛特未及时披露股东股权质押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会秘书黄爱贞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纽玛特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法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国有股转让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向新玛特、黄爱贞发出警示函。
此外,全国股转公司还提醒,纽玛特应按照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提醒,新玛特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5年12月30日,新玛特正式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为835180,保荐券商为本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保荐经纪公司应当监督上市公司建立、完善和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规则。
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被依法质押、冻结、司法拍卖、委托、设立信托或者被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选定层级的质押股份比例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超过50%的,事后质押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质押融资资金的最终用途和资金偿还安排。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对本业务规则第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荐经纪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和披露;
(2)要求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三)预约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相关保荐经纪人、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暂时不予受理;
(八)暂停解除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相关主体违规,国有股转让公司或营业部可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告知监管对象违法事实或风险状况,要求其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或纠正措施;
(二)预约谈话,即要求监督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对违法行为的质询和训诫,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及时采取预防、补救或者纠正措施;
(3)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作为或不作为的书面承诺;
(4)出具警示函,即书面告知监管对象相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要求其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或纠正措施;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察对象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公开更正信息披露中的错误和遗漏,或者公开澄清或者说明相关事项或者风险;
(七)要求公开道歉,即要求监管对象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八)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理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
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安徽纽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纽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麦特),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红星路38号。
黄爱珍,女,1989年11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纽麦特有以下违规事实:
纽麦特股东季兵质押公司股份8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55%, 股东黄敏华质押5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8%,股东陈炜质押6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71%。上述质押期限为2021年5月9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质押股份已办理质押登记。包括本次质押股份在内,如果全部在质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纽麦特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于2021年7月1日补充披露。
纽麦特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股权被质押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会秘书黄爱珍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纽麦特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纽麦特、时任董事会秘书黄爱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