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与服务工作精准化精细化指导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低风险地区和未发现病例社区,聚焦恢复秩序提供服务,解除社区封闭式管理措施,允许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继续实施人员和车辆出入登记、体温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快递员、配送员准入机制。
《方案》强调,社区防控与服务工作精准化精细化的总体要求是:遵循“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和以县域为单位实施差异化防控的基本要求,根据县(市、区、旗)疫情风险等级和社区疫情划分,科学精准制定实施社区疫情防控措施,做好新冠肺炎治愈患者和解除医学观察人员回归融入社区相关工作,助力全面推进复工复产,努力减少疫情防控对社区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
在低风险地区和未发现病例社区,《方案》提出,对于入境人员,要会同其家庭、工作(接待)单位、入住酒店对其进行主动追踪登记,纳入网格化管理,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依法做好其本人及其相关人员的集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健康监测工作。
其中,对于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如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应协助做好人员接送工作;如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应组织相关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做好生活物资保障、健康监测工作,并协助法定机构送达解除隔离医学观察通知书。
对于非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如已持有健康证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满证明,以及防疫健康信息码、健康通行码绿码等),且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可不再实施隔离医学观察。注意发现和报告无症状感染者。
在低风险地区和未发现病例社区,《方案》指出,聚焦恢复秩序提供服务。解除社区封闭式管理措施,允许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继续实施人员和车辆出入登记、体温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快递员、配送员准入机制。
同时,恢复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服务站点开放,优先提供政务事项办理、就业信息咨询、图书外借归还等服务项目,并做好卫生防护和人员限流措施,加强对社区室内外活动场所和器材设施的日常消毒。支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超市(便利店、菜店)和美容美发、洗染、维修等社区生活性服务网点恢复营业,鼓励采取电话或网络预约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协助辖区企业复工复产,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开展农业生产。
在中风险地区和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社区,《方案》指出,合理确定防控管理场所和人员,实施针对性防控措施。对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应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社区工作者网格化管理作用,做好排查和集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完善对返回社区的新冠肺炎治愈出院患者管理,会同专业机构落实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
在中风险地区和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社区,《方案》提出,聚焦疫情防控和恢复秩序提供服务。完善社区封闭式管理措施,在对相关场所和人员采取防控措施的同时,完善社区人员和车辆分类机制,确保复工复产人员和车辆正常出入。暂停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服务站点开放,对于确有需要的可采取电话或网络预约方式上门服务。设立社区生活物资集中销售(配送)点,协调有资质供应商、大型连锁超市或社区周边超市,做好米面粮油、肉禽蛋奶和水果蔬菜等基本生活物资集中销售(配送)服务,确保社区居民生活物资充足供应。设立社区快递(外卖)集中配送区域,采取按居住地址分区放置等方式,避免社区居民小规模聚集;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代收服务,并组织专人分批配送。
同时,建立社区居民心理慰藉疏导机制,引导其适应社区封闭式管理生活。完善社区孤寡独居老人、监护缺失儿童、残疾人和一线医务工作者家属关爱照料措施,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做好走访探视、物资配送和生活照料。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督促辖区企业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在高风险地区和传播疫情社区,《方案》提出,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严格管控”策略,根据社区(乡镇、村)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严格落实社区管控措施并限制人员聚集。
在高风险地区和传播疫情社区,《方案》指出,严格社区封闭式管理要求,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依法限制或禁止社区人员和车辆出入,对于发热呼吸道症状者患者、其他各类急症患者、孕(产)妇等,协调应急车辆并做好消毒工作。
同时,根据物资保障安排,做好社区居民生活物资集中采购和供应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需求,组织社区服务机构或志愿者进行统一配送。强化社区居民心理慰藉疏导工作。重点做好社区孤寡独居老人、监护缺失儿童、残疾人和一线医务工作者家属关爱照料,全力防止出现冲击道德底线问题。统筹加强对慢性病患者的健康服务和药品保障。
《方案》强调,推进社区防控工作要依法有序进行,探索建立过度防控行为警示通报机制,不得提出超出分区分级社区防控工作要求的防控措施;不得采取对社区管理“一封了之”、对居民出行“一禁了之”、对外来人口“一拒了之”等简单化防控手段;不得以疫情防控为名侵害群众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合法权益。
(原标题:两部门:低风险地区社区建立快递员、配送员准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