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期货法草案的报告。
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期货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根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第二稿将本法名称修改为《期货及衍生品法》。
在本次审议的期货及衍生品法草案中,增加了期货交易的定义,即以期货合约或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增加衍生品交易的定义,即除期货交易外,以非标准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明确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的定义。
按照“精简机构、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的改革精神,本次审议的草案取消了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以外的期货服务机构备案要求。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风险监控、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职责。